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淑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二年度營偵字第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淑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拾肆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港號開獎號碼單各壹張、空白簽單本貳本、中獎用紅包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外,並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第一行:鄭淑惠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第十三行:中獎用紅包袋二個。
二、核被告鄭淑惠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於香港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皆欲達當期最終之六合彩等賭博營利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每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被告接受賭客簽賭下注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接續行為,評價屬於一行為。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參照),而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間起迄於為警查獲之日即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止期間,在上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經營簽賭站之賭博行為,同時觸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聚眾賭博罪等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審酌被告鄭淑惠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惟為圖己利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助長人民不思正當工作獲取財物風氣,從事簽賭六合彩賭博財物,助長僥倖心理,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所經營之期間不長,所獲不不法利益不高,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十四張、港號開獎號碼單、六合彩開獎日期表各一張、空白簽單二本、中獎紅包袋二個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上開賭博罪或預備犯上開犯行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陳述甚詳,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