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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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5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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