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1號原告 廖呈峯 現另案於澎湖監獄執行,因案借提至法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全恩 、 郭育翰 、 賴沛宗 、 黃信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七十九萬八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