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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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被告范○皓(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范○皓之母(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春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年9月5日本院108年訴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