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宋明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8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108年4月18日」更正為「107年4月1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108年4月18日」與原審簡易判決所載之時間及卷內證據顯然不符,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7年4月18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