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曾秀 女送達代收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珠旬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年9月9日本院107年訴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3,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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