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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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莊豐駿 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6月1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24號判決、104年4月10日本院104年度交更(一)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24號及本院104年度交更(一)字第3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亦即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併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