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9號原告 吳李桂梅 被告 李邱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六三二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六三二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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