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丁○○○丙○○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五五號、第六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丁○○○、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