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37號

原告 陳百利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被告 徐辜一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吳定宇 律師

被告 謝明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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