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37號
原告 陳百利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被告 徐辜一 新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吳定宇 律師
被告 謝明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