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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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受託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解任受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將信託財產: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面積九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土地之受託人甲○○解任。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長子,雙方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就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面積九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訂立土地信託契約,由相對人使用管理系爭土地,於同年二月二十四日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以埔字第○二二九八○號登記完畢。然相對人至今均未盡管理之責,使信託財產荒廢雜亂不堪,違反訂立信託之目的,經多次口頭要求受託人負管理之責,但受託人卻仍置之不理,因此依信託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信託財產之受託人解任。
二、按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雜草叢生,無人管理,有照片四張在卷可稽。另證人即辦理系爭土地信託事宜之丙○○亦於本院證稱:「當時是相對人要蓋房子,要求聲請人將系爭土地過戶給他,因為舊房子在地震中倒塌。聲請人怕把土地過戶給他,他會把土地賣掉或抵押借錢,所以就改用信託的方式予以限制。信託內容有講明,若相對人要蓋房子需要資金,聲請人願意出具同意書,以系爭土地抵押借錢,聲請人並已出具同意書。相對人在取得權狀以後,他就拿權狀去找別的代書說要借錢,但是沒有借到,後來因為沒有借到錢,他就通通不管,人也跑掉了」等語,足見相對人於受託管理系爭土地後,並未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事務,已違背其受託人職務,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其解任,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