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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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以此不正當之方法,使賜晟公司逃漏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計新台幣二十一萬六千八百九十八元之稅捐」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中區國稅投縣一字第○九三○○一四二二一號函附卷可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