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人寬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人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人寬(1)因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2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61號上訴駁回確定。(2)另犯賭博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板簡字第6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1)(2)之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3號減刑,有期徒刑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98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