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28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志偉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8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志偉出生未幾父母雙亡,由高齡祖母獨自撫育,現因祖母身體狀況急遽惡化,重病在醫院救治中,隨時將離開人世,令聲請人思念不已。聲請人現執行之案件得以易科罰金,經檢察署告知其於繳納易科罰金後本院將接續羈押,聲請人 爰先 以書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劉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於本案送審而繫屬本院中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處分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共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96號、第42
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01年9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其羈押亦經本院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96號、第42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既經前揭本院裁定撤銷羈押,是聲請人已非本院所羈押之人犯,聲請人向本院所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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