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保安處分外,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男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吳俊男先後因竊盜罪、強盜罪、恐嚇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等4罪,各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保安處分外,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