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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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添福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添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將前開」前方補充「於同年月十四日某時」,第十行「上情」後方補充「(業已發還 賴柔妤 )」;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行「證人」應予刪除,第三行「證述」更正為「陳述」,第三行「復有」後方補充「通聯調閱查詢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註: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數額提高十倍,故本條罰金刑度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