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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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曾小玲 被告鋕益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勇 至人被告 曹羽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美金93,710.84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柒拾伍萬玖仟零叁拾伍元【計算式:3,000,000元+美金93,710.84元即2,759,03
5元(以起訴日台灣銀行美金賣出匯率29.442元計算)=5,759,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丁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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