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景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景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景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16日執行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