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原告因請求被告甲○○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玖仟 肆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