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寅○○、庚○○(即 林明德 )、癸○○、乙○○、己○○、戊○○、巳○○、壬○○、辛○○、丙○○、丁○○、丑○○○、甲○○、辰○○、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77,044元(經測量臺北市○○區○○路3段
301巷188、190號建物面積為172.4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022元,尚欠新臺幣50,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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