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 周進福 即祭祀公業 周同立記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 施穎弘 律師被告辛○○
癸○○壬○○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周建才 律師被告寅○○
周延坤 周太平 卯○○ 周麗珠 周進福 周國珍 周國華 周國泰 周中淮子○○庚○○丑○○丙○○己○○戊○○丁○○巳○○甲○○乙○○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永富 被告辰○○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7,43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277,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6,464元,原告尚欠新台幣玖萬玖仟零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