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虹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 訴訟代理人 徐士強 被告九霖邏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后健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承諾書乙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