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甲○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