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36號聲請人 駱嚴喆 相對人 駱映璇 相對人 羅章濟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非其生母即相對人駱映璇自相對人羅章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之生母即相對人駱映璇(原名 駱秀美 )與相對人羅章濟於民國84年9月6日結婚,並於婚姻存續中即00年0月00日生下伊,相對人駱映璇與相對人羅章濟嗣於89年10月13日離婚。伊雖受胎係於相對人彼此間婚姻存續中,依法固應推定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然聲請人實非相對人駱映璇受胎自相對人羅章濟所生,與相對人羅章濟間實無真正血緣關係,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二、相對人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上開原因事實不爭執。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否認子女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就聲請人非相對人駱映璇自相對人羅章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均不爭執,且表明同意聲請本院逕為裁定,核無不合。
四、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佐。上開報告結論略以:不能排除 嚴楚翔 與駱嚴喆的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概率為99.0000000%。兩造均不爭執上開報告,聲請人既為嚴楚翔之親生子,就不可能是相對人羅章濟之親生子,聲請意旨,應屬真實。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其於109年5月5日向本院起訴(此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印文可稽),未逾成年後二年內之除斥期間,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聲請人非相對人駱映璇自相對人羅章濟受胎所生,必藉由裁判始能還原聲請人之身分,此不可歸責於相對人,且相對人本可與聲請人互換地位起訴,相對人所為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