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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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聲請人 陳佑玲 相對人 陳阿財 相對人 羅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之本生父母 陳三連 、陳 吳秋鄉 (均已歿)生育伊時,為未婚生女,伊之祖父 陳福來 乃協調,將伊之戶口報為陳三連之弟弟陳阿財及其妻羅春桃之女。今伊之戶口登記之「養父母」實為本生父母,為使戶籍登記符合事實,爰聲請如主文。
二、相對人當庭陳稱:兩造間確無親子關係存在,當時是因為聲請人沒戶口沒辦法上學,陳福來拜託伊等將聲請人報戶口為伊等親生的小孩,同意聲請人之請求並由法院逕行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無自然血統之聯繫,訴請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核屬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10
9年6月2日本院訊問時,均就原因事實即兩造間無真實血統關係,相對人非聲請人之生父、母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本院函查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羅春桃為親身見聞經歷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之人,並具結擔保證述為實在,兩造並均認毋庸鑑定DNA。兩造對於原因事實既均不爭執,聲請意旨應與真實相符,堪予採信。聲請人戶籍登記之父母仍為相對人,足認有確認利益,聲請意旨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堯振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調裁 字第 35 號裁定(109.06.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調 字第 4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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