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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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蔡芮慈 即榮偉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戴嘉宏┌──────────────────────────────────────────────────┐│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新臺幣)││││││││││││││││││││││├─┼────────┼────────┼──────┼─────┼────┼─────────┼──┤││志達水電工程行華南銀行台東分行│104年12月5日│200,000元│0000000│榮偉企業社蔡芮慈││││ 黃侑文 ││││││││││││││││├─┼────────┼────────┼──────┼─────┼────┼─────────┼──┤││志達水電工程行│華南銀行台東分行│104年12月5日│350,000元│0000000│榮偉企業社││││黃侑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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