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怡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怡嬪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前經法院判決確定,故經檢察官以民國108年度偵字第19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因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怡嬪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本院於108年1月23日以107年度智簡字第74號判處拘役30日,嗣告確定(下稱前案)。
然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6年10月起至107年8月8日止,在高雄市○○區○○○○街○○○號11樓居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賣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商品拍賣訊息,供不特定人標購。嗣於107年7月10日,為警在網路上瀏覽網頁後,基於蒐證之目的而以129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並匯款,被告即寄交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吊飾1件,嗣於107年12月20日,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仿冒商標物品,而查悉上情,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審認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與前案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核與前案具有包括一罪之接續犯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以108年度偵字第19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見警卷第28頁、第60至62頁、第67至68頁、第69頁、第83頁、第93至94頁、第95至97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現金3萬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至8頁、偵卷第3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茲因案件已判決確定,致未能追訴犯罪之行為人或判決有罪,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2件│││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6件│││HelloKitty商標之保護貼││├──┼─────────────┼────┤│3│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3件│││HelloKitty商標之線套││├──┼─────────────┼────┤│4│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件│││美樂蒂商標之手機殼││├──┼─────────────┼────┤│5│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5件│││美樂蒂商標之線套││├──┼─────────────┼────┤│6│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件│││美樂蒂商標之指環扣││├──┼─────────────┼────┤│7│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件│││雙子星商標之保護貼││├──┼─────────────┼────┤│8│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件│││雙子星商標之線套││├──┼─────────────┼────┤│9│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3件│││布丁狗商標之手機殼││├──┼─────────────┼────┤│10│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4件│││商標之手機殼││├──┼─────────────┼────┤│11│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2件│││商標之保護貼││├──┼─────────────┼────┤│12│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1件│││商標之防水套││├──┼─────────────┼────┤│13│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5件│││商標之線套││├──┼─────────────┼────┤│14│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2件│││商標之線套││├──┼─────────────┼────┤│15│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2件│││拉拉熊商標之手機殼││├──┼─────────────┼────┤│16│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3件│││拉拉熊商標之指環扣││├──┼─────────────┼────┤│17│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10件│││拉拉熊商標之線套││├──┼─────────────┼────┤│18│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2件│││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保護套││├──┼─────────────┼────┤│19│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1件│││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指環扣││├──┼─────────────┼────┤│20│仿冒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3件│││司小丸子商標之保護貼││├──┼─────────────┼────┤│21│仿冒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7件│││司小丸子商標之線套││├──┼─────────────┼────┤│22│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3件│││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線││││套││├──┼─────────────┼────┤│23│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1件│││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指││││環扣││├──┼─────────────┼────┤│24│警方蒐證購買之仿冒日商三麗│1件│││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吊飾││├──┼─────────────┼────┤│25│現金(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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