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59號原告 徐建光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複代理人 游正曄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被告易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修銓 人被告 陳浩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