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馬振孝
複代理人  柯承佑
被   告  許書瑋
       黃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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