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1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胡學秀
       董文貴
被   告  歐毓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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