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婷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拘役30日│98年6月13│本院│98年6月29││││,如易科│日。├────────┤日││││罰金,以││98年度簡字第2518├─────┤│││新台幣1││號│98年8月3日││││千元折算│││││││1日。││││││││││││││││││├──┼───┼────┼─────┼────────┼─────┤│二│竊盜│拘役30日│98年6月14│本院│98年7月31││││,如易科│日。(聲請├────────┤日││││罰金,以│書誤書為98│98年度簡字第2897├─────┤│││新台幣1│年9月14日│號│98年10月16││││千元折算│)││日││││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