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0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育銘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7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3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張育銘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被告張育銘提起第二審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上訴(本院卷第94頁),依前揭說明,本院僅就原審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認定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如下:
㈠犯罪事實:張育銘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均為同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某時,在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附近河堤,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博聖 」之成年人,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額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毒品及毒品咖啡包而非法持有之。
⒉「陳博聖」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
3月17日1時25分許、同年月18日2時1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WECHAT(微信),以暱稱「A士呸24H(飲料圖示)急事(手機圖示)」傳送:「最後一天好天氣,不喝兩杯嗎(圖示)」、「有很多新品唷來電問問(圖示)」之暗示販售毒品訊息。適為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上開訊息,乃於同年月18日18時54分許,喬裝成購毒者與「陳博聖」聯絡購買毒品咖啡包事宜,雙方約定以40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10包,並約定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貝爾頌精緻汽車旅館前進行交易。而後「陳博聖」與張育銘聯繫,詢問張育銘能否攜帶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10包前往上址進行交易,並答應張育銘可從毒品交易價金中抽取300元作為報酬,張育銘聽聞應允後,即與「陳博聖」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依「陳博聖」指示,於同日20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抵達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員警上車後,張育銘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10包交付予員警,並向員警收取4000元價金(已返還予員警),經員警表明身分予以逮捕而未遂,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㈡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其就犯罪事實㈠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⒉犯罪事實㈠⒈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⒊被告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事由:㈠犯罪事實㈠⒉部分,本案警員執行網路巡邏勤務,見「陳博聖
」刊登販賣毒品咖啡包訊息,佯為買家與之交易,雖無買受毒品之真意,惟「陳博聖」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在微信通訊軟體刊登販賣毒品咖啡包訊息,由被告持以交付,即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行為,為未遂犯,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就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
均自白犯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345號偵查卷宗第47、56至57頁、原審111年度訴字第1217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㈠第224頁、原審卷㈡第32頁、本院卷第68、9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㈢被告雖供述其毒品來源為「陳博聖」,然因無其他個人資料
、交易事證,未能查緝到案,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1年11月2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89333號函暨職務報告附卷可資佐證(原審卷㈠第71至73頁),復經原審傳喚陳博聖本人到庭,經陳博聖否認與被告相識及交付毒品咖啡包之事實,被告對此亦無意見(原審卷㈡第22至25頁),即未因被告供述毒品來源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無從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㈣至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爾來毒品咖啡包日益氾濫,嚴重危害國人健康與社會秩序,此經政府機關及各類傳播媒體廣為宣導,執法機關莫不嚴加查緝,被告持有毒品咖啡包數量非微,其共犯「陳博聖」復係透過網路,利用微信通訊軟體刊登販毒訊息,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對社會治安已造成潛在危害,被告恣意持有、販賣毒品,於本案並無任何正當理由或特殊情狀,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處,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部分復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部分則非重罪,衡酌本案犯罪情節,已無情輕法重之弊,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附此敘明。
四、維持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性,且販賣毒品乃我國法制嚴格查禁之行為,竟無視政府反毒政策,持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又著手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殘害國民身心健康,助長社會濫用毒品風氣,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又本案幸經員警即時查獲,致未流入市面之危害程度,另酌以本案毒品之數量及純質淨重,以及被告尚未獲利等情,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工作所得、經濟能力,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狀況(原審卷㈡第36至37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量刑應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行為時年僅25歲,年輕識淺,思慮
未周,因而觸犯法網,其犯後供出毒品來源雖未因而查獲,仍可見被告痛定思痛、回歸正軌之決心,且被告販賣毒品經警方釣魚而查獲,並未造成毒品流入市面,犯罪情節應屬輕微,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量刑實屬過重,而有過苛之虞。
㈢按量刑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之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毒品於國內流通、氾濫,對社會危害至深且廣,為犯罪偵查機關嚴厲查緝,被告於本案持有之毒品咖啡包達61包,依被告自述係供舉辦派對使用(本院卷第93頁),而其販賣毒品之共犯「陳博聖」係透過網路刊登販毒訊息,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對社會治安已造成潛在危害,客觀上並無任何情堪憫恕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此經本院說明如前。原審量定刑期,已就被告持有、販賣毒品之數量、所肇危害、所獲利益,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詳為斟酌,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從而,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本院卷第45至48頁),其無視法律禁制,恣意持有、販賣毒品,助長毒品氾濫,固然非是,然被告於本案持有毒品之時間非長,其販賣毒品則經警及時查獲,所肇危害並非嚴重,且被告就本件持有、販賣毒品犯行均坦承錯誤,應已反躬自省,復念被告現年27歲,正值青壯,並曾受大學教育(本院卷第61頁),仍有可為,倘令其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一時短於思慮,而罹刑章,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痛改前非,若能繼續在技職體系中就業,發揮所長,仍值期待有所作為,進而回饋社會,應更符合刑期無刑所欲達成之目的,因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另被告所為危害社會秩序,為使其深切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觀念,導正偏差行為,俾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命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若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期被告在此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確實履行上開負擔,發展健全人格,建構正確行為價值及法治觀念,謹言慎行,克盡家庭及社會責任,珍惜法律所賦予重新之機會,自省向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鄭昱仁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部分不得上訴。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檢驗編號檢驗結果重量(公克)備註1「MONCLER」字樣包裝之毒品咖啡包10包C0000000-00(0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9.1585驗餘淨重:8.6721純質淨重:0.6704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7.2546公克C0000000-00(0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15.1008驗餘淨重:14.6283純質淨重:0.51492「MONCLER」字樣包裝之毒咖啡包18包C0000000-00(00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39.3321驗餘淨重:38.8342純質淨重:1.71093愷他命2包C0000000-00(0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1.7558驗餘淨重:1.7185純質淨重:1.3520C0000000-00(0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0.9402驗餘淨重:0.7147純質淨重:0.55844「OFFWHITE」對角線圖案包裝之毒咖啡包16包C0000000-00(0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23.8576驗餘淨重:23.3870純質淨重:0.6394C0000000-00(0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19.4349驗餘淨重:18.9740純質淨重:0.4120C0000000-00(0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22.9162驗餘淨重:22.4652純質淨重:1.25815「哈密瓜」圖案包裝之毒咖啡包7包C0000000-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淨重:14.0411驗餘淨重:13.0714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0.01976「玩」字樣包裝之毒咖啡包20包C0000000-00(0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淨重:25.4649驗餘淨重:24.4843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0.0662C0000000-00(0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淨重:18.1516驗餘淨重:17.1917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0.05267IPHONEXR廠牌行動電話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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