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簡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38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對人 李貴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18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且相對人留存之國外地址遭郵務機關以拒絕受領為由退件。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