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 陳春生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被告 陳賴霞 (即 陳義正 之承受訴訟人)
陳東波 (即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東榮 (即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生 (即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
陳立凱 (兼陳義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件所示附圖,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