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 陳瑞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陳瑞雯 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陳瑞婷所有之行動電話、iPad、硬碟、銀行帳本等物,於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中受扣押在案,該案業已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雖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審結宣示判決,且未宣告沒收前述扣案物。惟該案尚未確定,前述扣案物自仍屬可為證據之物,且無法排除倘上訴後之上級審改認應予沒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但書規定,前述扣案物尚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請求發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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