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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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 蘇哲民 相對人 蘇應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應川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4日因買賣而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90年9月13日清償,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東昇││344│田│00│35│5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