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汪大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法定代理人 曾國瑞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件既已無清算財團可供分配,即應依法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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