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黃振吉 被告 陳志軍
林水勝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鈴淑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