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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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豔芝選任辯護人李明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唐豔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