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機壹台、聯絡電話表貳張、簽注單拾肆張、電子計算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雲涉嫌賭博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4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傳真機1臺、電話機1臺、計算機1臺、簽賭單14張、電話表2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秀雲所涉賭博罪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2月24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43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3月14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99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被告並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行完畢,其緩起訴處分迄102年3月13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38號卷第17、21頁),並有刑事執行科簽呈1紙在卷足佐(同前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771號卷第13頁),自堪認定;而扣案之傳真機1台、電話機1台、聯絡電話表2張、簽注單14張、電子計算機1台(見警卷第1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頁、同前偵卷第12頁),是聲請人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為沒收,依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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