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張子芮
被 告 超優品販賣系統有限公司
兼 上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朝鐺
被 告 高仲琦
上列原告因99年度司促字第9346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