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3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鍾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