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陳炫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牛角電影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8,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