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者,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
,新臺幣肆佰伍拾元,逾期第四個月者,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
五個月者,新臺幣柒佰伍拾元,逾期第六個月者,新臺幣玖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