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滯之第一個月當月計
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之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
台幣參佰元.延滯之第三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止,每月計收違約金
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