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全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權利,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5款固有明文。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又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係以債務人之財產現受強制執行為前提,是債務人於聲請法院為上開保全處分時,自應陳明現所繫屬法院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相關執行命令,俾利法院審查有無裁定保全之必要。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家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
1、說明現所繫屬法院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相關執行命令。
2、說明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何?執行債權人為何人?及除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以外,有無其他債權人未於執行程序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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