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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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744號債權人 賴錫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陳筠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謝品涵 個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敘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