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宏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101153340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9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