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昇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偉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19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