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926號抗告人 盧鵬宇 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之補費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 盧俐蓁 ,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6樓,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盧鵬宇,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1,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庭榮

更多裁判書